近日,知名网红敬某某收到某公司邮件称“他们是“敬某某”注册商标的持有人,核定使用范围41类视频节目、娱乐节目等,要求敬某某停止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

随后,敬某某本人发文称“自己的姓名难道自己还不能用了么?”

抢注商标早已存在多年。

以前,大多针对影视明星、企业和网站等进行抢注,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视频、自媒体行业的兴起,网红产业也逐渐快速发展,也催生了一些抢注网红姓名的“商标流氓”

其往往利用网红缺乏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网红的姓名抢先注册为商标,以图向姓名权人收取高额的授权费或者转让费用,正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恶意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的行为层出不穷。

一部分在先姓名权人往往因为维权成本高、诉讼漫长,向抢注者支付费用息事宁人,而有些姓名权人则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根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因此,姓名权属于在先权利的范畴,姓名权人可依上述法条主张在先权利。

面对已经被他人抢先将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如何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呢?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所以,当商标处于初步审定时,姓名权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以阻止该商标核准注册。

当抢注商标核准注册后,姓名权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5条之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如果行政手段无法实现救济权利的目的,姓名权人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要想从源头上避免自己的姓名被抢注,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准备:

1、将自己姓名注册为商标。很多公众人物为避免这种情形,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以自己姓名为标志的商标。(如知名影星张家辉,将“渣渣辉”注册全类别)

2、加强商标监测。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律所对商标进行监测,一旦出现他人申请的情况,立马采取救济措施,防止商标被他人注册,给自己的姓名和名誉造成更大的损害。

 

高鑫宇律师

个人简介
高鑫宇律师有多年的商标非诉经验,自执业以来,处理多起知识产权诉讼,在知识产权法,合同法、行政法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以当事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勤奋、尽责、敬业的态度,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促成委托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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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知识产权维权、商事诉讼与仲裁。擅长为公司定制个性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预防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