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是商标确权、授权与侵权判断中的关键要素。在商标确权、授权程序中,申请商标只有不和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时才可能获得注册。

近似驳回是商标注册的终点?积极复审、充分举证,终点也是起点-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近日,笔者接受了一家公司的咨询,该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某件商标的注册申请,最近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核准注册的商标近似,遂驳回了该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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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经过对该案件的分析,建议公司一方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争取权利,另一方面可以以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部分撤销申请,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障碍自然而言会核准注册,即便两件商标非常的近似。

随后,该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提出了复审申请,通过复审给撤销申请争取时间, 2021年3月该公司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复审决定书,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含义,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而且两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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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能通过复审申请以达到引证商标撤销决定书的下发,该公司便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在诉讼阶段商标局可以做出对引证商标撤销决定。

2021年6月3日该公司收到了对引证商标的部分撤销决定书,撤销了与申请商标冲突的服务项目,冲突服务项目的被撤销为申请商标成功的核准注册又向前推进了一步,等到引证商标被部分撤销公告并下发新的注册证的时候,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才算是彻底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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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即应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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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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