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定居在国外,常年不见面,更别说养老了。”“我们是丁克家庭,老了发现身边连个照应的人都没有。”这样的无奈正成为越来越多老人的现实写照,随着子女跨境定居与丁克家庭的增多,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逐渐失灵,如何安度晚年成了这类老人的心头大事。为了解决养老问题,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了“遗赠扶养”这一解决方案。那么,遗赠扶养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今日案例
王阿婆与丈夫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丈夫离世后,王阿婆一人独居。为解决养老以及身后事,王阿婆与侄女王女士达成口头协议,将自己名下一处房产及部分存款赠与王女士一家,由受赠方为其“养老送终”。
2024年4月,王阿婆将42.8万元存入王女士的银行账户。同年5月,王阿婆将房屋变更登记至王女士的儿子小王名下。与此同时,王女士搬至王阿婆处居住,照料其日常起居,并承担生活开支。

然而好景不长,在照顾了王阿婆28天后,因双方生活习惯等原因,王女士搬离了王阿婆住处。王阿婆认为王女士一家对其未尽到照顾义务,遂将王女士和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财产。
王女士和小王则辩称,无论怎么照顾王阿婆,王阿婆均不满意,自己一家已尽到照顾义务。
这种情况下,王阿婆能成功要回自己的财产吗?
群益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简单说来,就是一个“你为我养老,我送你财产”的书面约定。
本案中,王阿婆与小王、王女士间虽未签署书面协议,但根据庭审认定的事实,可以确认王阿婆赠与房屋及存款是附有扶养义务的赠与,小王和王女士是共同受赠方,该合同成立并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案涉赠与合同是否能够撤销。
关于合同的性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见,王阿婆将案涉房屋赠与小王,另赠与王女士42.8万元,小王和王女士也认可受赠是基于负责王阿婆的“养老送终”,王阿婆与小王、王女士之间形成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对于小王及王女士而言,其合同义务应包括照料王阿婆日常生活并处理身故后的相关事宜。
现双方产生矛盾且难以调和,且案涉合同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现合同显然缺乏继续履行的基础,应依法予以撤销。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王阿婆与王女士一家的赠与合同,小王需将房屋重新变更登记至王阿婆名下;考虑到王女士短暂照顾王阿婆花费的时间精力并支付了一定生活费,同时考虑到房屋登记过户的费用等,酌情在应返还的金额中扣除17.8万余元,王女士应返还王阿婆银行存款25万元。小王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对老人来说,遗赠扶养协议是养老的工具,把“养老需求” 和 “财产安排” 绑定在一起,让老人能找到可靠的照料者,让扶养人能获得应有的回报。如果老年人需要选择这一方式养老,那么在确定受赠人前,应通过多种方式详细了解其人品、性格,尽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协议,细致列举受赠人义务,明晰赠与财产的范围,特别应明确日常生活照料、就医陪护等问题,并在协议签署后再交付财产。受赠人也应保留陪伴记录、费用票据等履行义务的证据,以备在日后可能的纠纷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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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唐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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