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2018年2月3日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与集团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小白于2020年11月1日被集团公司调到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工作,小白与集团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集团公司未给小白任何补偿。

2021年2月2日该子公司告知小白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就补偿金发生争议,小白提起劳动仲裁。

员工被母公司强行改签子公司合同,工作年限从头计算?怎么维权-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小白从集团公司调入子公司的工作年限是否应该连续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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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中,小白提供的工商登记、工作证、人事调动表、QQ群聊天记录、办公固定资产交接表,其到集团子公司工作系非本人原因。

结合小白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原用人单位未支付小白经济补偿,在支付补偿金时应当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即从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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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劳动者先后供职两个用人单位,如果各用人单位在存续时间上具备前后连续或基本延续的特征,应认定用人单位为关联单位。

如之前的关联单位未对劳动者进行过经济补偿,现工作单位因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应将劳动者在上述关联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以最大限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部分用人单位利用单位变更的事实少算漏算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变相损害劳动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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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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