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能否以资本多数决延迟大股东的出资期限?
事件回顾
小群、小益、小律、小师成立群群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小群持股60%、小益持股30%,小律和小师各持股5%。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于2019年9月30日履行完毕出资义务。
2020年1月10日,小群、小益召开股东会,并于当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小群、小益的出资时间改为2030年9月30日。
股东会召开未通知小律和小师。
事后,小师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群益普法
那么,小群、小益作为群群公司大股东,合计持股90%,是否有权做出股东会决议修改出资期限呢?
我国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自由约定缴足注册资本期限,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同时,公司法也并未禁止公司成立后,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重新确定出资期限。
但股东的出资期限是公司资本认缴制的核心,是公司各股东的法定权益,若允许公司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随意修改出资期限,会损害其他小股东利益。
因此,修改股东出资期限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司增资、减资、解散等事项,亦不能简单地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根据《公司法》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22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在未通知小律和小师参加股东会的情况下,即便小群、小益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所形成的关于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也实际侵犯了小股东小师和小律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该股东会决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可见,股东会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当通过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资本多数决方式修改出资期限,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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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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