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黑先生在工作中从4米高的伸缩梯上坠落,导致腰部和手腕受伤,并对他今后的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将雇主和超市告上了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7年,黑先生站在某超市门前约4米高的伸缩梯上悬挂广告条幅。在捆绑条幅时,不慎失足坠落。事故发生后,他被医院诊断为腰1、3椎体骨折,左腕舟骨骨折、经舟骨月骨周围脱位。

此次务工,黑先生受雇于黄先生。此前,该超市因举办店庆活动,委托黄先生制作并悬挂100条广告条幅,双方约定条幅悬挂好后向黄先生支付报酬。之后,黄先生租了一个脚手架,并找到黑先生等人悬挂广告条幅,约定工资为每天300元。在黑先生住院治疗期间,黄先生为他缴纳了共计4.9万余元医疗费。
法院审理
庭审中,黑先生认为,此次事故对他今后的工作造成了一定影响,超市和黄先生应当共同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9万余元。超市认为,其与黄先生是承揽关系,但和黑先生没有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责任;黄先生称,自己和黑先生也只是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超市要求黄先生制作、悬挂广告条幅并向其支付报酬,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特征,因此超市与黄先生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根据黄先生和黑先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了黄先生对黑先生限定工作时间,要求工作进度、安全事项等,可认定黄先生与黑先生属于雇佣合同关系。作为雇主,黄先生提供了脚手架,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脚手架在条幅悬挂过程中并未实际安装使用。黑先生踩在由超市提供的高约4米的伸缩梯上固定条幅,黄先生在现场却未予以制止、纠正和提供更安全的作业防护措施。虽然黄先生称在现场还提供了安全绳,但根据其提供的图片和证人证言的描述,所谓的安全绳就是一条麻绳,并非高空作业所使用的专业安全绳。

法院判决
综合案情和三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对于黑先生的损害后果,按黑先生承担30%、黄先生承担60%、超市承担10%的比例承担责任较为适宜。故法院判决超市和黄先生共同赔偿黑先生2.9万余元。
法官观点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黄先生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在黑先生悬挂条幅过程中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黑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而黑先生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其自身的安全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但其在明知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并未向在场的黄先生提出安全保障要求,而是踩在伸缩梯上双手离梯进行作业,将自己置于具有坠落危险的境况,对于坠落受伤的损伤后果亦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中,超市未提供证据证实黄先生具有经营广告条幅制作、安装的相应经营许可或相关资质,同时作为作业现场的经营管理者,对于黄先生未能给黑先生提供保障悬挂作业安全的条件应当是明知的。故超市也存在过错,应对黑先生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