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傻傻分不清楚?

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是员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人身意外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由用人单位自愿选择投保的。

男子因工身亡,家属获60万意外赔付后,又起诉要求工伤赔偿, 判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但是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为降低用工风险,会为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险,如果发生工伤时,人身意外险赔偿能否冲抵工伤保险的赔偿?

一起走进今天的案例。

今日案例

王强(化名)于2016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工作内容为远海捕鱼作业,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负责为王强投保人身意外险,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

2018年9月,王强在进行远海捕鱼作业时,船只遇险侧翻,王强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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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后,经王强父母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强属于工伤。

王强父母遂起诉公司要求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则抗辩王强父母已取得60万元人身意外保险金,同时获得人身意外保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属一事二赔,违反公平原则,故其父母无权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金。

群益普法

王强的父母在获得商业保险金后,还能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应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某公司为王强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上是公司为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最终,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公司支付王强父母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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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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