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婚介机构寻觅良缘,是不少人的选择,但 “介绍的对象不满意” 却成为常见纠纷导火索。花费数千元甚至上万元服务费,换来的相亲对象与预期相差甚远,消费者难免萌生退款诉求。那么不满意相亲对象时,服务费能否退还?

今日案例
张某与某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婚介机构向张某推荐相亲对象候选人,并为张某安排约见5位男性相亲对象,双方围绕年龄、收入、学历等约定了具体的择偶条件。合同载明婚介服务费用2万元,服务期为6个月;若张某约见人数达到合同约定数量,或服务期限届满的,合同履行完毕。

合同签订后,双方在服务期限内沟通相亲候选人情况,婚介机构经张某同意后,安排了5位符合择偶要求的约见对象。约见完成后,张某认可约见对象的条件均符合其基本要求,并在婚介机构的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但因相亲双方互不满意,没有进一步发展,于是张某申请退还服务费,但被婚介机构拒绝。张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退还服务费2万元及相应利息。
那么,本案中张某与某婚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是否有效?张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及相应利息呢?
群益普法
婚介服务合同是指婚介服务提供方为消费者介绍相亲对象的过程中,双方订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婚恋匹配具有主观性、偶然性,婚介服务合同本质上是“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它的完成一般不以服务对象与推荐对象缔结婚姻为前提,婚介机构收取报酬并按照约定提供符合条件与数量的推荐对象时,合同履行完毕。对于能否要求婚介机构退还服务费,法院一般会结合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来衡量。
本案中,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婚介机构在张某同意的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人数,在服务期限内推荐了足够的相亲对象,张某完成约见并在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上确认。涉案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合同期限已届满。婚介机构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取得服务报酬,故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以张某主张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婚介服务合同兼具一定的人身专属性,合同双方的互信基础十分重要,若是一方违约,例如婚介机构未如约提供足够条件或数量的相亲对象、存在虚假宣传等情况,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不愿继续接受服务,双方互信基础丧失,合同目的便无法实现,此时不宜强制履约,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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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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