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办公算加班吗?法律界定来了,打工人必看!-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如今,随着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在工作中的普及,“微信办公”打破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不少职场人陷入“隐形加班”的困境。但这种“线上待命、随时响应”的状态,到底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加班?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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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2023年,北京某互联网公司员工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应支付其入职1年来下班后“微信办公”的加班费共计8万元。据张某陈述,其岗位为运营专员,下班后几乎每天都会收到领导通过微信发送的工作任务,包括修改活动方案、回复客户咨询、统计数据报表等,平均每天花费1.5-2小时,周末也常被要求线上处理工作,且有聊天记录、工作文件修改痕迹等证据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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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司辩称,微信消息多为“简单沟通”,不属于“正式工作任务”,且张某未按公司规定提交加班申请,因此不认可“微信办公”属于加班,拒绝支付加班费。

这种情况下,张某“微信办公”能被算作加班吗?

群益普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加班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判断“微信办公”是否算加班,首先要看工作内容是否由用人单位或领导主动安排,而非劳动者自愿额外付出。

若微信消息是领导明确布置的任务(如“今晚需完成 XX 报表”),或属于岗位职责内的延续性工作(如跟进未完成的客户对接),则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若仅是同事间的随意交流、非必要的信息同步,则不构成加班。“碎片化”的微信沟通不等于“无意义的耗时”,关键看是否形成“实质性工作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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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劳动者能提供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文件、交付成果时间戳等),证明下班后处理微信工作的时长相对固定(如每天超过1小时),且工作内容需要专注完成(如撰写报告、修改方案),而非简单的“秒回消息”,则可能被认定为加班。案例中张某的“日均1.5-2小时工作”且有明确成果交付,正是符合这一标准的关键。

实践中,不少公司以“劳动者未提交加班申请”为由拒绝认可加班,但这一理由并非绝对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加班申请制度不能对抗“实际存在的加班事实”。若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加班申请是认定加班的唯一依据”,或存在“领导口头安排加班、却不允许提交申请” 的情形,即便劳动者未走流程,只要能证明加班事实存在,仍可主张加班费。

最终,仲裁委结合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成果交付记录等证据,认定其下班后通过微信处理的工作具有“持续性、实质性”,且超出了日常工作的合理范畴,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加班费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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