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法定继承人,理应分得母亲遗产!”面对法院判决,年近六旬的张某情绪激动,发生了什么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张某的母亲王老太共育有一子一女,1993 年张某与家人因琐事争吵后离家,此后三十年未探望母亲,也未支付任何赡养费用。期间,王老太的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及丧葬事宜,均由女儿李某独自承担。
2023 年王老太去世,留下一套价值百余万的房产。张某突然返乡,主张自己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的一半份额。李某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张某三十年未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母亲遗产,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自 1993 年起便与母亲断绝经济往来和情感联系,王老太晚年重病卧床期间,张某亦未履行任何照料义务,其行为已构成 “遗弃被继承人”。
那么,未尽赡养义务,为何会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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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本案中,张某三十年未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既未提供经济支持,也未进行情感慰藉,属于典型的“遗弃被继承人”行为。即便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极端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也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未尽赡养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是什么?法院认定“未尽赡养义务”需满足双重条件:
• 客观上有扶养能力:张某具备稳定收入和劳动能力,完全有条件支付赡养费或照料母亲;
• 主观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张某因家庭琐事离家,无不可抗力等合法理由,长期主动断绝赡养关系,而非因被继承人拒绝接受赡养。
反之,若继承人确无经济能力、或被继承人明确表示无需赡养,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未尽义务”。
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同时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但本案中,张某直至母亲去世前均未悔改,也未获得母亲宽恕,因此丧失继承权的后果不可逆转。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张某丧失继承权,涉案房产由女儿李某全额继承。
总结
继承权并非法定继承人的“天然特权”,而是与赡养义务紧密绑定的权利——不尽赡养义务,便可能丧失继承资格;多尽赡养责任,才能在继承中获得合法权益。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尽孝者的合法权益,也对“不养老人却想分遗产”的行为敲响了警钟。唯有践行孝道、履行义务,才能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合法继承权,也才能让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代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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