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好的赡养分工,凭啥说变就变?赡养义务能否讨价还价?-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当兄弟俩在病床前为赡养责任争执不休,那句"当初明明说好你养爸我养妈"的质问,像一把钝刀割开了亲情包裹的体面。赡养老人本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可当口头约定遇上现实变故,曾经的默契转眼变成撕破脸的导火索。这不仅是家庭矛盾的爆发,更藏着法律对赡养义务的刚性规定——亲情可以约定分担,责任却不容随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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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老黑与老白是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即大黑与小黑。2016年,兄弟二人就父母养老相关事宜进行商议,最终商定老黑由大黑负责赡养,老白由小黑负责赡养,对此兄弟二人还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作出明确约定。此后,大黑与小黑均按照协议履行义务。

2023年3月,老白因病去世。自2024年10月起,老黑因年岁已高,加之患有多种疾病,导致其生活不能自理,需聘请保姆进行照顾,每个月的生活费、医药费、保姆费达7000余元。而老黑的退休工资每月只有2000多元,这就意味着大黑一人需承担近5000元。大黑认为其一人负担太重,于是提出让小黑也承担其中一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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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立即予以拒绝并且表示:当初明明已经约定好了各自的赡养义务,现在自己把母亲养老送终了,凭什么还要再管父亲的养老问题?况且自己的经济能力也有限,不管怎样,都应由大黑一人负责到底!经过多次协商,兄弟二人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老黑也多次劝过小黑,但其始终不肯让步。无奈之下,老黑只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大黑、小黑每人每月各支付赡养费2500元。

那么,从法律上而言,小黑已经依约将母亲养老送终,还需要再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吗?

群益普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见,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上规定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大黑与小黑因赡养父母问题而订立的各自分别承担赡养父或母的协议,是兄弟间就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做出的事先安排。而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按份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内部间的约定,并不约束被赡养人(父母)。

当父母的实际生活发生变化时,即使子女间已订立了赡养协议,也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因此,小黑不能以已经按约履行《赡养协议》为由免除其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且赡养义务作为法定义务,亦不因其主张的“经济能力有限”而免除。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综合考虑老黑的实际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大黑、小黑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判定大黑每月支付赡养费2600元,小黑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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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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