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子离世后的家庭难题:爷爷奶奶该有探望孙辈的权利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祖(外祖)父母可随自己的子女对孙(外孙)子女进行探望,但当未成年人的父母缺位或怠于行使探望权时,祖(外祖)父母是否享有直接探望孙(外孙)子女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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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李某、刘某的独生子李某甲与被告许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两人婚后于2016年生育一女李某乙,一家五口三代人长期共同生活。

2021年,李某甲因病去世,李某、刘某与许某因遗产分割问题产生隔阂,引发多起析产继承纠纷,故许某阻拦李某、刘某探望李某乙。

因思孙心切,李某、刘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望能获得对李某乙的探望权。

这种情况下,李某、刘某能对孙女行使探望权吗?

群益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也就是说,法律层面没有直接赋予祖(外祖)父母对于孙(外孙)子女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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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法律规则之外还有法律原则,案件的处理要在法律规则缺位的情况下,积极运用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补漏,从而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同时,将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现代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越来越成为世界许多国家的共识。

祖(外祖)父母需要对孙(外孙)子女在特殊情形下行使探望权,孙(外孙)子女也需要通过被祖(外祖)父母探望的方式,得到祖(外祖)父母的关心和陪伴。这本质上是为了满足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情感需求。

虽然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但也未明确排除。考虑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血缘关系极其密切的直系血亲,这种天然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改变,特别是中国传统的伦理文化沿袭,包括隔代亲、姓氏传承、孝道礼仪文化等。

因此,司法实践中,不宜完全否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主体资格,具体可以参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相关规定。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时,给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的权利。这既符合民法典贴近民情、倡导人文关怀的立法本意,也符合传统礼仪。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若机械适用法律驳回李某、刘某对李某乙的探望请求,显然忽视了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在情感上也难以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在考虑案件事实、传统家庭人伦观念等基础上,为实现充分化解矛盾纠纷,避免双方因财产纠纷产生的隔阂进一步加深,法院多次组织他们进行调解,围绕情理法等进行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就探望的次数、时长、方式等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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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唐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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