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付财产赠与人先亡,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赠与合同因无偿性特质,被法律赋予赠与人特殊的任意撤销权,允许其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依意愿终止赠与。但当赠与人未完成财产交付便离世,这份撤销权能否由继承人继受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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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2019年,赵某经同事介绍与孙某相恋,俩人共同居住在赵某名下的房屋中。2022年3月赵某签订书面的房屋赠与协议,将该房屋赠与孙某,但始终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2024年7月,赵某去世,其母亲张某向孙某发送了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孙某认为赵某的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继续履行赠与协议,配合孙某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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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赵某去世后,其继承人张某能否向孙某主张任意撤销权,其发出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的行为能否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呢?

群益普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一般赠与中,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即:赠与财产属于动产,一般为动产标的物交付之前;赠与财产属于不动产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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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对赠与人财产而言是一种负担,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表明财产权利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思去除这种负担, 而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既然概括继承赠与人的财产从而成为财产的权利人,亦应当具备去除自身负担的自由。

此外,继承人若继续履行赠与义务,需要从继承财产中进行给付,该给付行为事关继承人利益, 继承人应当享有被继承人生前的任意撤销权(除撤销赠与的权利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外)。

本案中的赵某在生前未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孙某,张某作为赵某的继承人,在继承赵某的全部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对其赠与财产的任意撤销权。张某有权向孙某主张任意撤销权,张某发出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的行为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孙某要求张某继续履行赠与协议,配合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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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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