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责任人可能因担心赔偿款问题,选择将名下唯一房屋低价转让给亲戚,试图规避赔偿责任。但这种操作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能否真正 “保住” 房屋?不少人对此存在疑问,也常因此引发新的纠纷。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深入分析这一问题。

今日案例
2023年3月,徐某驾驶机动车与骑行电动车的杨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需向杨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0万元。徐某名下仅有一套价值120万元的住房,无力一次性支付赔偿款。
为避免房屋被强制执行,徐某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以50万元的低价将该房屋卖给了表弟郑某,并迅速办理了过户手续。杨某得知后,认为徐某此举是恶意转移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徐某与郑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庭审中,徐某辩称房屋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愿,因急需用钱才低价出售;郑某则表示自己确实支付了50万元购房款,属于合法交易。但杨某提交证据显示,郑某在购房后仍让徐某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且50万元购房款的转账记录存在异常,资金在短期内又回流到了徐某亲属账户。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杨某的诉求判令撤销徐某郑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吗?
群益普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徐某在需承担巨额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以远低于市场价值(50万元vs120万元)的价格转让房屋,且受让方是亲属郑某,结合房屋仍由徐某居住、购房款回流等情况,可认定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郑某对此也应知情。

即便该房屋是徐某唯一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若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超出生活所必需范围(如面积过大、地段昂贵),或申请人愿意为被执行人提供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院仍可对该房屋强制执行。徐某试图通过低价卖房规避执行,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在负有巨额赔偿债务的情况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房屋转让给亲属郑某,且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债权人杨某的债权实现。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徐某与郑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恢复登记至徐某名下。同时,法院告知杨某,待房屋恢复登记后,可依法申请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其赔偿债权。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