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孙子继承宅基地,为何法院常判无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落叶归根,代代相传”是深植于我们民族血脉中的传统观念。许多农村老人一生心血都凝结于那方宅基地与之上的房屋上,他们自然希望将这份最重要的“家产”传给自己疼爱的孙辈。因此,一个常见的问题便产生了:“我能不能立下遗嘱,把我名下的宅基地,直接留给孙子?”这个看似简单的愿望,在法律实践中却远比想象中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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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老张是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一处宅基地和一座自建的二层小楼。他的儿子常年在外工作并落户城市,孙子小张自出生就是城市户口。老张十分疼爱小张,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子会卖掉老宅,便亲自书写了一份遗嘱,声明“本人名下位于XX村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在我去世后全部由孙子小张一人继承”。

老张去世后,小张拿着遗嘱要求办理继承和过户手续,却遇到了重重阻碍。村委会表示,小张不是本村成员,不能承认其宅基地使用权。而当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告知,他只能就房屋部分进行继承登记,且权利会受到限制。

一家人对此困惑不已,一份白纸黑字的遗嘱,为何无法实现老人的遗愿?

群益普法

要解开老张一家的困惑,我们必须厘清两个核心法律概念:宅基地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牢牢掌握在村集体手中。村民老张所享有的,仅仅是宅基地使用权。这是一种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用以保障居住的特殊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福利性质。它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自由买卖或赠与给集体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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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老张在宅基地上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他的合法私有财产。因此,老张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孙子小张来继承这座房屋。遗嘱中关于房屋继承的部分是合法有效的。

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被继承,但我国法律在实践中遵循“地随房走”(房产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当小张依据遗嘱继承了房屋时,他自然获得了占用房屋下宅基地的事实权利。

然而,小张的城镇居民身份成为了关键制约因素。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如《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城镇户口居民)通过继承房屋而占有宅基地的,其权利是受限的:他可以继承并使用房屋,并因此可以继续使用该宅基地。但他不能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或改建。一旦房屋在未来自然倒塌、损毁,村集体便有权收回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小张的权利也随之终结。他不能自由处分该房产。若想出售,只能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成员。

因此,老张的遗嘱能成功的让小张继承房屋所有权,但由于小张的非村民身份,使他无法获得完整的、不受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他继承的是一座“有寿命”的房子,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将随着房屋的灭失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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