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遗嘱作为确定被继承人意愿的关键文件,其真实性往往成为争议的核心焦点,当各方对遗嘱的真假各执一词时,究竟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成为了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相关案例。

今日案例
老郭和老张育有5个子女,老郭2017年去世未留下遗嘱,老张2020年去世留有自书遗嘱,遗嘱内容显示名下财产由二女儿继承。老张去世后,二女儿起诉要求继承父亲老张全部遗产,但其余子女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也不申请做笔迹鉴定。
二女儿认为,自己已经拿出了遗嘱,对方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应当由对方提出相反证据,对方拿不出相反的证据且不申请做鉴定,应当认为这份遗嘱有效。
那么法律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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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三条: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在因无法提供足够的鉴定对比样本而导致遗嘱笔迹鉴定不能情况下,如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鉴定对比样本而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确定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二女儿拿出了遗嘱,二女儿为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的一方,应当由二女儿承担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在法院释明后,二女儿虽提出了笔迹鉴定申请,但鉴定机构因比对样本过少无法满足比对检验条件导致鉴定不能,而二女儿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无证据证明遗嘱中签名为老张本人书写。
最终法院认为:二女儿提供的这份遗嘱是否为老张本人书写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老张所留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二女儿不服上诉,后又向高院提出再审,均未能改变最后结果。
律师提醒
自书遗嘱虽为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中的一种,也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但证明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在司法实践中的确是认定的难点,容易引起纠纷。为避免矛盾的出现,也避免因无法证实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而导致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落空,建议在制作自书遗嘱时同时留下补强证据,如对制作遗嘱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到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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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郑媛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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