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机动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与物流运输的重要工具,然而,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也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带来诸多困扰。当机动车遭遇事故后,车辆维修是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的必要举措,而在此过程中,因维修车辆产生的运输费是否应得到赔偿呢?

今日案例
2013年11月14日2时5分,王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G20行驶至青银高速公路青岛方向296公里时,车辆与刘某驾驶的菏泽A公司所有的重型罐式半挂车(三类压力容器产品,装载介质为LNG,为易燃易爆品)发生碰撞,虽无人员受伤,但造成了货物损失、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淄博大队认定,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A公司将车辆拖回江西原厂维修,产生运输费49800元。
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因维修车辆产生的运输费是否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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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审理:
1.费用性质:二审援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将运输费界定为“车辆施救费用”,与拖车费、吊车费处于同一法律位阶。只要侵权行为与费用支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属合理财产损失。
2.必要性审查:事故车辆为特种罐车,国家强制要求持证维修并出具合格证。罐车的维修、检验须按国家规定标准并到有相应售后服务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因此在事发现场附近无符合条件的维修厂家的情况下,为保证易燃易爆品罐车的安全,只能到原制造厂家进行专业维修,法院据此认定A公司返厂维修具有“不可替代的合理性”,费用未扩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运输费用系合理的、必要的车辆施救费用的组成部分,应由交强险在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
综上,运输费是否赔偿,应坚持“直接因果关系+必要性”双要件审查,进而判断是否赔偿,应避免一刀切的“就近”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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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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