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职场中,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至关重要,而社会保险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其缴纳情况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然而,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存在不给员工上社保的情况。那么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今日案例
2022年9月1日,王先生入职A公司担任主管一职,月工资8000元,数月后,王先生发现A公司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保,王先生多次申请A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然而A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和搪塞,无奈,王先生于2023年5月18日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办理了工作交接。
次日,王先生便向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为其补缴社保,并向其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群益普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申请人自2022年9月1日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缴纳过社会保险,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申请人有权在被申请人存在违法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且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自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工作虽不足一年,但已满6个月,被申请人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
最终仲裁委裁决:
一、A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8000元。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由于社保问题不归仲裁委负责,员工可以向当地社保中心投诉举报,要求公司补缴。)
通过此案可以看出,如果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单位需要及时规范的给员工缴纳社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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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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