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劳动者的基本保障,医保更是患病时的重要经济支撑,现实中,部分单位断缴社保导致员工医保无法报销,既让劳动者陷入经济困境,也违反了相关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可以主张赔偿吗?

今日案例
黄某是某中学的电工,自2010年起,黄某与中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单位为黄某代缴社会保险,其他福利待遇等同于学校教职工。但在实际操作中,黄某的社保是每年由其本人自行缴纳后,单位予以报销的方式执行。
2014年1月,黄某交纳完社保后向单位报销时,因当地教育部门政策有变,黄某因该中学超编不符合聘用临时人员的条件,单位未能报销该部分社会保险费,自此黄某便不再向社保经办机构先行缴纳社保了,但黄某依旧在该中学工作。

2016年,黄某生病住院,医疗花费共计28602.28元。因自己的医保处于断缴状态,黄某未能享受医保报销待遇。黄某认为自己的该部分损失是单位未给自己缴纳医保导致的,所以本应由医保报销的费用应由单位承担。
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单位予以报销保险费,劳动者断缴导致住院治疗等医疗费用无法报销,该部分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呢?
群益普法
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之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本案中,黄某患病时社会保险费处于欠缴状态,且不能通过补缴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单位未依法为黄某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造成黄某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原因,而黄某因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该中学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在用工中形成了黄某先自行缴纳社保再向单位报销的惯例,但该种做法与法律规定的社保缴纳义务主体不一致,也有违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因此不能成为单位免责的理由。
最终法院委托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处对原告因不能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核算,判决该部分金额由单位支付给黄某。
律师提醒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让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单位予以报销的操作,还是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但实际保险费全部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的操作,对劳企双方均存在风险。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郑媛妹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