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 1 年社保才缴纳:解约并要经济补偿可行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求职就业的过程中,部分劳动者遭遇过这样的情况:入职一年后,用人单位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保。面对这一现象,劳动者不禁会问:能否以未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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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小群于2022年3月1日入职某某某传媒公司,入职后公司并未给小群缴纳社保,而是直到2023年4月份才正式给小群建立社保账户,缴纳社保。

2023年8月,因与领导存在矛盾,小群于8月10日向公司提出离职,并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载明:“因入职后1年多的时间未缴纳社保,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知贵单位双方劳动合同于2023年8月10日解除”。随后,小群申请劳动仲裁,以入职后单位未给其交纳社保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一年后才给缴纳社保的行为,劳动者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群益普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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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此时,单位需支付劳动者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但该条款第(三)项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诚信履行,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方可依据该条款之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本案中,单位已于2023年4月起为小群办理了社会保险账户并缴纳了社保,而对于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仅是存在缴费年限不足,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情形,劳动者可以通过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其权益。故小群以某某某传媒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立法目的。

最终,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以及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小群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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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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