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为了提高效益,要求顾客进店必须达到最低消费额度,未达到最低消费额度的,将按最低消费额度收费。商家设置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呢?

今日案例
张某邀请朋友去宾馆一楼的餐吧喝茶,两人点单一壶“人参花茶”共计78元,在结账时,服务员告知张某,因没有达到最低消费额度,张某需按照最低消费额124元支付费用,张某提出“此类最低消费限制是违法”的,服务员仍坚持向张某收取最低消费的费用。张某无奈,只能支付124元后离开。

张某表示,自己和朋友事实消费了78元的人参花茶,喝茶不过半小时,却支付了124元的费用,实属不合理。
那么,商家要求的最低消费是否合法呢?
群益普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商家设置的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侵害了张某在消费时的自主选择权,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强制性交易,对消费者明显不公,违背了等价有偿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应属无效。
因此,商家设置最低消费不合法,张某可通过投诉举报、诉讼等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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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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