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偷偷卖房!另一方能把房子追回来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婚姻生活中,房产往往是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有时会出现夫妻一方瞒着另一方,擅自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售的情况。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引发夫妻间的矛盾,还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另一方是否能够追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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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陈先生和林女士结婚多年,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陈先生名下。2024 年 5 月,陈先生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在未告知林女士的情况下,擅自与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 180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了刘先生。

合同签订后,刘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 180万元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不久后,林女士偶然发现房屋已被出售,她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坚决要求追回房屋,于是将陈先生和刘先生一同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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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过程中,陈先生承认自己未与林女士商量就擅自卖房,但强调是因生意所迫。刘先生则表示,自己在购房时并不知晓陈先生已婚,且房屋登记在陈先生一人名下,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任,才放心购买,自己属于善意购房,支付的价格也是市场合理价格,过户手续也合法合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林女士能追回房屋吗?

群益普法

依据《民法典》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影响其共同财产的属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如出售房屋,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本案例中,陈先生擅自出售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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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即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价格应与市场同类房屋价格基本相当;

三、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在本案中,刘先生在购房时不知房屋为夫妻共有,且支付了180万元的合理价格,并完成了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如果夫妻另一方主张买受人并非善意,需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若能证明买受人明知房屋为夫妻共有,却仍与擅自卖房的一方交易,或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等,以此来否定善意取得的成立。但在本案例中,林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先生知晓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且存在恶意购买的情形。

综上所述,林女士要求追回房屋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不过,陈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给林女士造成了损失,林女士可在离婚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陈先生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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