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后遭遇第三人侵权,单位已按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职工还能向侵权人索要误工费吗?这一问题成为司法实践中高频争议点。一起来了解一下。

今日案例
2025年3月,小群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直行通过路口时,与驾驶汽车右转的小益发生剐蹭摔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益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群不承担责任。
随后小群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小群将小益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误工费9万元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保险公司则辩称,事故发生后,小群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间单位已向其支付了工资,其实际收入并未减少,其主张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小群在单位正常支付工资的情形下,还能索赔误工费吗?
群益普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因此,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只是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但并未禁止劳动者向侵权方另行主张误工损失。
综上,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属不同法律关系,且现行法律未规定工伤待遇可减轻侵权人责任,因此,小群有权索赔误工费。最终,法院经核实小群的误工时间后,支持了小群误工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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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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