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超收物业费?政府定价红线碰不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核心约定,也是保障小区正常运营的关键支撑。但现实中,部分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超出政府定价范畴的情况时有发生,让业主不堪其扰。收费标准是由物业公司说了算吗?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

物业公司超收物业费?政府定价红线碰不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2024年4月,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辖区甲物业公司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向某小区住户以1.48元/户/月/㎡的标准收取物业费,未按照当地物价局核定的1.26元/户/月/㎡的标准收取物业费,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定程序对甲物业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核实查明:2020年至2023年间,甲物业公司向小区住户共计多收物业费用102943元。随后,甲物业公司按照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退付了100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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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后,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甲物业公司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作出没收未退付金额2698元,罚款61765.8元的处罚决定。甲物业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A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A区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甲物业公司因不服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群益普法

庭审中,原告甲物业公司虽辩称其多收取的0.22元系加收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但当地物价局《关于甲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确定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是按照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加收0.1元,而原告称其每户统一按0.22元收取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显然与该标准不符,且原告向住户收取物业费的收款收据中也未显示出其收取的物业费中含有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费,故对原告的该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本案中,当地物价局作出的《关于甲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已经明确了案涉物业费收取标准,甲物业公司多收取物业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存在未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物业费的违法事实,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

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考虑了原告甲物业公司存在积极配合调查的从轻处罚情形,以违法所得102943元的0.6倍将罚款金额确定为61765.8元,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物业服务费牵涉面广、涉及多方主体利益,是一个敏感性问题,实行政府定价的小区物业服务费更应当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果物业服务企业超标准收费,则有损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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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裴现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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