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继父继母,遗产份额为何天差地别?核心原因解析-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再婚家庭日益常见的当下,继父、继母的遗产继承问题愈发凸显争议性。同样身处继父或继母的身份角色,为何在被继承人离世后,有的能与其他继承人均等分得遗产,有的可获适当多分,有的却只能得到少量份额,甚至完全丧失继承权?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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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1980年黑先生与白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小黑。1985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1987年白女士与蓝某再婚,并带着小黑与蓝某一起生活,未再育。1989年黑先生与黄某再婚,再婚后亦未生育。2018年白女士因病去世。2023年小黑去世,其生前未婚未育,留下房屋一套(A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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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黑先生也去世。后黄某找到蓝某,要求平分小黑的遗产,即各自分得A房1/2份额。对此要求蓝某断然拒绝,表示:小黑从小由自己和白女士二人抚养长大,而黄某夫妇对小黑却一直不管不顾,现在凭什么又来平分房产?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对于A房继承分割一事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小黑的遗产,A房由其与蓝某平分。

那么,从法律上而言,黄某的上述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群益普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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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案中,小黑从小由母亲白女士与继父蓝某共同抚养长大,其与蓝某之间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故小黑去世后,生父黑先生及继父蓝某都是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而两者相比,蓝某从小黑幼年时即开始共同生活,对其生活上的照料、经济上的支持、精神上的慰藉较多,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而黑先生却既未与小黑共同生活,也未支付抚养费。

因此,法院认定蓝某是对小黑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及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依法可以多分遗产。又因黑先生于遗产分割前去世,且未明确放弃继承,而其父母也均早已去世,故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由配偶黄某转继承。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小黑的遗产A房由蓝某继承60%,黄某继承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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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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