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满心欢喜地走进照相馆,准备用影像定格美好的瞬间,却在取片时被照相馆告知,若想拿走全部底片,需额外付费。这样的场景,想必许多人都不陌生。在这个问题上,消费者与照相馆似乎站在了天平的两端。消费者觉得,自己花钱拍照,底片理应全部归自己;而照相馆则认为,保留底片或额外收费,是行业惯例,也是出于成本考量。那么,从法律角度看,照相馆到底有没有义务将底片全部无偿交给顾客呢 ?

今日案例
2018年10月6日,张某前往“某摄影”预约拍写真照,并于2018年11月9日向“某摄影”支付了2000元写真照套餐拍摄费用,双方未签订拍摄合同。2020年12月5日,张某前往“某摄影”进行拍摄,两日后,张某前往“某摄影”选择照片,但没选出需要精修、摆台的照片,所以需拷贝全部底片,待选取完毕再进行精修、摆台。

“某摄影”经营者王某取出《某映画摄影店服务定单》,告知张某‘底片60元一张,可支付10000元取走全部底片’,张某迫于需要底片,便向“某摄影”支付了10000元,“某摄影”未将该《服务定单》给张某。事后,张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底片费用。
王某称,双方已经签订了《某映画摄影店服务定单》,明确约定了余下未选照片,恕不赠送,底片60元一张,该约定已经生效且有效,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不存在恶意收费的情形,不予返还底片费用。
那么,“某摄影”经营者王某是否需要退还底片费用呢?
群益普法
照相馆是否需要将底片全部无偿交给顾客,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有些地方明确规定“影楼无条件交付底片,且不得收费”,则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则看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底片归属(或“需额外付费”),且双方签字确认,则照相馆可依约执行。但若商家在拍摄前未明确告知底片事项,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底片费用需要退还消费者。
本案中,张某在2018年11月9日支付拍摄套餐费用时,并未与某摄影签订服务合同,某摄影也并未告知张某底片需加价购买,2020年12月7日,某摄影在张某需拷走全部底片择日选取时,才取出《某映画摄影店服务定单》,告知张某按照《某映画摄影店服务定单》规定,底片每张需花费60元购买,某摄影作为摄影业经营者,在张某支付拍摄套餐全款时就底片事宜未予以说明,并在拍摄完成后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的加重消费者责任,肆意加价,限制了张某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知情权,应认定为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10000元底片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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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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