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一个随手丢弃的快递盒,都可能成为夺走生命的 “隐形杀手”。高空抛物被称为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当受害者躺在病床上,物业公司以 “非直接侵权人” 为由推诿,整栋楼住户以 “无辜” 为由拒绝担责,赔偿缺口该由谁填补?

今日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某小区一名路人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瓶砸伤头部,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公安机关经两个月调查,仍未锁定具体侵权人。受害者将物业公司及该单元10楼至20楼的住户一并起诉。诉讼中,3户住户提供了事发时不在家的监控录像或出行记录,成功证明自己无侵权可能;物业公司则承认未安装高空抛物专用监控,也未定期开展安全巡查。
这种情况下,谁来承担责任?
群益普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确立了“三层责任体系”,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责任顺位:
第一责任人:实际抛物人。无论是故意抛掷还是意外坠落,只要能锁定具体侵权人,就由其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第二责任人:失职的物业公司。若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如未装监控、未设警示、未做宣传),需在侵权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时,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责任具有 “顺位性”,即先由侵权人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物业填补。
第三责任人:可能加害的住户。只有在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后仍有损失缺口,且住户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才需给予适当补偿。这里的 “适当补偿” 不同于全额赔偿,需结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综合判定。
物业公司常以 “无法24小时监控” 为由抗辩,但法律对其义务有明确界定,需满足三个 “必要”:
必要的预防措施:包括在小区出入口、楼栋下方设置 “禁止高空抛物” 警示标志,在电梯内张贴普法海报,定期向业主推送安全提醒等。
必要的技防保障:在保障隐私的前提下,安装能覆盖高空抛物轨迹的监控设备(如仰角摄像头),确保发生事故后可追溯证据。这是当前法院认定物业是否履职的关键指标。
必要的管理巡查:定期排查阳台、窗台等易发生坠物的区域,及时清理危险物品;接到业主关于高空抛物的投诉后,需及时介入处理并留存记录。
若物业公司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上述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可免除补充责任。
法律实行 “举证倒置” 原则,即住户需自行证明无侵权可能,否则可能承担补偿责任。以下三种情形可成功免责:
时空免责:提供事发时不在小区内的证据,如出行记录、异地消费凭证、邻居证言等。
物理免责:证明自家窗户朝向与抛物轨迹不符,或阳台、窗台无涉案物品。
行为免责:证明涉案物品不可能来自自家,如提供购买记录显示从未使用过该类物品。
需要注意的是,“不知道”“没扔过” 等口头辩解不能构成免责,必须提供客观证据。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0%的赔偿责任;7户业主无法完全排除抛物可能性,共同承担60%补偿责任(内部平均分摊);已举证免责的3户不承担责任。判决同时赋予物业公司和补偿住户向实际抛物人追偿的权利。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