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迟迟不办变更登记怎么办?新股东维权看这篇-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付清股权转让款签完协议,新股东满心期待行使权利,却遇公司迟迟不办变更登记,新股东该如何行使权利?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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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王先生,股东为王先生和益小姐。2022年8月,王先生和汪小姐达成约定并签署书面协议,协议约定:王先生将名下10%的股权转让至汪小姐名下,并在协议签署30日内协助汪小姐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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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署后,汪小姐如约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A公司却迟迟不肯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无奈之下,汪小姐将A公司和王先生告上了法院,并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A公司将原告登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2、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受让被告A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群益普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原告汪小姐与被告王先生签订协议,约定汪小姐收购王先生的股权,双方签订协议当日,王先生以通知的形式征求其他股东益小姐是否同意转让股权。益小姐在接收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同时,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被告迟迟不肯变更登记并没有正当理由,且被告A公司的工商登记处于正常的存续状态,故对原告汪小姐要求被告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诉讼请求,自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汪小姐登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二、被告A公司、王先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汪小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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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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