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遗嘱作为《民法典》新增的合法形式,本应兼顾便捷性与安全性,但法律为防范篡改风险,对其设立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定。当老人的情感遗愿撞上法律的刚性要求,为何看似“有理”的视频遗嘱会失效?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

今日案例
张某与高某婚内生育两个儿子,分别是老大张甲和老二张乙,现均已成年。2011年高某因病去世。张某于2020年在北京市昌平区购买一套房屋。
2022年,张某在小区两名物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录制一段视频,视频内容显示:张某坐在两名物业工作人员中间,经工作人员询问,张某明确表示要把位于昌平区的房屋留给小儿子张乙,并表示不愿意留给大儿子张甲,理由是小儿子张乙尽了赡养义务,而大儿子张甲从未照顾过自己。两名工作人员又问,是否是张某自己的真实想法,张某点点头表示肯定。视频就此结束。

2024年8月份张某去世后,张乙联系张甲协商房产继承事宜,但兄弟二人意见不一,于是张乙将张甲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张某位于昌平区的房屋。
庭审中,张甲对张乙提交的父亲张某生前录制的视频提出异议,认为这段视频无法辨别录制者身份、未根据法律规定表明张某和两名见证人的真实身份、张某的陈述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构成有效录像遗嘱,涉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自己有权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那么,张某留给张乙的录像遗嘱,是否有效呢?
群益普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案中,录像视频虽能体现张某精神状态良好、思路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内容是两位见证人发问后,张某作出回答,而非张某自主、独立陈述对于个人遗产的分配。且张某及两位见证人均未表明其身份,也未表明录像的具体年月日时间,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
因此,该视频录像缺乏自主陈述、身份记录及日期标注信息,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构成要件,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张甲、张乙在对张某尽赡养义务、办理后事等方面作出的不同贡献,依法酌情判定张甲享有40%的产权份额,张乙享有60%的产权份额。
律师提醒
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需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否则该遗嘱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而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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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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