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发包给个人,劳动者工伤后责任谁来扛?-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建筑行业,“个人承包工程后再招用劳动者” 的用工模式十分常见。然而,当这些被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在施工中受伤,经认定构成工伤后,责任归属问题往往陷入僵局:是由直接招用劳动者的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建筑公司需兜底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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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朝阳建筑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李某,李某招用张某到工地工作。张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诊断为腰椎骨折。于是张某要求朝阳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确认,朝阳建筑公司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那么,朝阳建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群益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本案中,朝阳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李某,李某招用的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且已被认定为工伤。虽朝阳建筑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朝阳建筑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朝阳建筑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应向张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则,既体现了对转包、分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能够使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获得及时救济,有利于健全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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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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