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犯罪被辞,一次性医疗与就业补助金能拿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工伤待遇与劳动关系的交叉领域,“工伤职工因犯罪被解除劳动合同” 常引发棘手的法律争议。这让人在实务中充满困惑:工伤职工的犯罪行为是否会使其丧失原本应得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合法性,能否成为免除支付补助金义务的理由?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

工伤后犯罪被辞,一次性医疗与就业补助金能拿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郭某原为A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书中第十四条规定,郭某如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触犯中国法律、被劳动教育或拘留的等八种情形之一的,A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郭某曾于2020年11月10日发生工伤,后经鉴定为伤残七级。2022年7月,郭某因被刑事拘留停止工作,后被判处刑罚,A公司依据劳动合同书及相关法律做出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工伤职工因犯罪被解除劳动合同应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群益普法

2003年4月27日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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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586号令作出《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同时明确该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从遵循的补偿原则解释,工伤保险遵循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因工负伤的,无论其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失,用人单位均应依法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虽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享有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为条件,但其享有的根本原因是基于工伤事故,解除劳动关系只是开始享有的时间节点。

工伤职工虽因犯罪被判刑,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仅能以此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不能免除支付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的工伤待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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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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