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死脑瘫女童”案——是故意杀人还是“亲人的善举”?-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前情内容

2018年6月25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在辖区一处河道内发现一具女童尸体。一个月后警方通告称,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松、杨某响,两人于6月23日将被害人推入句容河中致其溺亡。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被害女童为脑瘫患儿,所背书包中有两块砖头,重达8斤。

吃瓜热评

“没法说,人间皆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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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有很多无奈,愿一切生命被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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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对所犯的错毫无悔意,对生命毫无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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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服刑早回家?合着他不认为自己是在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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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根据检方表示,本案被溺死女童出生时,即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被诊断为重度发育迟滞。在杨某响离婚后,约定由杨某响抚养。此后,孩子一直由奶奶带回娘家独自抚养,直到2018年奶奶被查出癌症。随后杨某响便将孩子接回想交给其父亲杨某松照顾,但杨某松拒绝并提出将孩子扔到河里淹死。当晚,杨某松指路,杨某响开车,把孩子带到河边。杨某松把两块砖头放进孩子书包里,将她推入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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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检方认为,杨某松、杨某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杨某响当庭表示:“在这个案件中,我是有罪的!因为我没有负责,我自私。案发当天,我并不知道父亲要把孩子推水里去。之前有过不想要这个孩子的想法。因为母亲带孩子,之前陆续给了母亲 1 万多的生活费。”公诉人询问,你知道孩子平时吃什么药?杨某响表示不知道。得知母亲生病后,杨某响多次和姐姐在网上商量不要女儿的方式。

我们悲哀的看到,父亲和爷爷这两位至亲,平时并没有对孩子照顾有加,却依然认为孩子只有死亡才能摆脱所谓的痛苦,这是赤裸裸的推卸责任的想法,是泯灭人性和挑战人类良知的行为。如果至亲之间享有这样生杀予夺的权利却得不到法律最严厉的处罚,那么,将产生非常恶劣的示范效应。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已然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触犯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但至于具体对两名被告将如何判刑,还有待合议庭庭审评议后做出判决!


小编说法

无论如何,逝者已矣,而杀人犯罪者也将受到法律制裁,希望我们广大读者都能以此为戒,同时也愿我们社会中能少一点诸如此类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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