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心病患者与同事吵架后猝死,同事需要承担责任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两人吵架,一方因激动发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黑先生与蓝先生系同事关系,因工作分歧,双方发生争执。

事后,黑先生独坐时突然晕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不幸发生后,黑先生的家属将蓝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黑先生与被告蓝先生沟通工作事宜与其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事发前,黑先生与蓝先生从同一家保安服务公司被派遣至一家电子公司工作。

2018年1月9日,二人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后,黑先生情绪激动。“我担任保安领班,当晚6点50分左右,我安排他到三号门值班,他不愿意。”

庭审中,被告蓝先生陈述。在拒绝被告的工作安排后,黑先生就端了一把椅子坐到门卫室外面两三米的地方,直到晕倒。


病历单载明,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检查发现,黑先生无呼吸,无心跳,立即采取心肺复苏,并送往医院,有既往冠心病病史。经诊断,黑先生系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晚间死亡。

黑先生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儿子一起将蓝先生诉至法院,认为黑先生的死亡与被告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其承担原告损失共计120万元的三成赔偿责任,即40万元。

庭审过程中,黑先生的儿子陈述,父亲有七八年冠心病病史,一直在服用药物治疗。事发后派出所调取的监控中看到,黑先生与蓝先生在理论事情,由于只有画面,只看到双方用手比划,嘴上像是在争论什么,时间大概在五分钟左右,期间双方没有发生任何肢体接触。

冠心病患者与同事吵架后猝死,同事需要承担责任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蓝先生与黑先生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蓝先生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中未显示双方之间发生过肢体冲突。根据询问笔录,事发时被告蓝先生正在与黑先生沟通工作事宜,黑先生对被告安排的工作岗位不满意,被告告知黑先生“你想去哪个门就去哪个门吧”,黑先生遂去了其工作岗位,后身体不适。整个过程中被告蓝先生未有任何不当行为。


其次,被告蓝先生与黑先生沟通工作事宜本身不会造成黑先生死亡的后果。黑先生自身有七八年冠心病病史,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二人沟通工作事宜与黑先生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再次,蓝先生没有侵害黑先生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蓝先生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对黑先生安排工作事宜,不存在加害黑先生的故意,蓝先生对黑先生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法院最终判决如上。

律师说法

本案中,被告蓝先生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责任。如果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根据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承办法官提醒,因为每个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承受能力不同,所以不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处理各类纠纷时,一定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及言行,好好沟通,避免引起不好的结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