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僧人手持戒牒离开寺庙,转身将曾经修行的场所告上法庭索要 “工资” 时,这起看似离奇的纠纷瞬间撕开了一个值得深思的命题:在香火缭绕的寺庙与庄严的法律条文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边界?我们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胡某,曾怀揣着对佛法的虔诚之心,持戒牒来到某寺庙挂单,期望在寺庙的修行生活中实现心灵的升华与对佛法的深入体悟。在某寺庙修行期间,胡某参与了诸如接待香客、打扫卫生等寺庙日常活动。然而,一段时间后,胡某选择还俗,并随即向某寺庙提出了工资及赔偿诉求。他认为,自己在寺庙期间的付出应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且某寺庙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某寺庙方面则表示,胡某出家到某寺庙挂单,本质是为了修行,是对信仰、思想和精神层面的追求,其主张劳动报酬的行为,与佛教教义背道而驰。某寺庙接收胡某挂单,目的是为其提供修行的场所和便利条件,绝非为其提供就业或劳动机会。从寺庙的传统和管理模式来看,寺庙对僧人发放一定生活费用,是基于宗教组织 “自治、自养” 的原则,依据寺庙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对僧人生活保障的考量,并非基于劳动付出的工资发放。
那么,僧人和寺庙之间是什么关系?寺庙应该出这笔钱吗?
群益普法
从法律层面剖析,判断胡某与某寺庙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依据一系列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有着严格界定。劳动关系的成立,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在用人单位的组织内从事劳动,且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等。
在本案中,某寺庙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法人类别下的捐助法人。它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传统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有着本质区别。寺庙的运营管理遵循宗教教义教规和相关宗教管理规定,并非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胡某在寺庙的活动,主要受佛教戒律、丛林清规等宗教内部规范约束,而非劳动法律法规下的规章制度。例如,胡某需遵循寺庙的早课、晚课等修行时间安排,遵守素食、禁欲等戒律,这些与一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方式截然不同。

从报酬支付方面看,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付出,按照按劳分配原则获得的经济回报。而胡某在寺庙中获得的费用,是某寺庙基于宗教传统的 “利和同均” 原则,为保障僧人基本生活、维持其修行活动而提供的生活费用,并非基于其劳动量或工作业绩确定,与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有着本质差异。
此外,从双方建立关系的初衷来看,胡某挂单某寺庙的目的是修行,某寺庙接收胡某也是为其修行提供便利,双方在挂单之初并未对劳动薪金或劳务报酬进行任何约定。这与劳动者基于经济利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提供者为赚取劳务报酬与接受劳务方达成约定的情形有着显著区别。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宗教组织 “自治” 和 “自养” 的范畴,胡某与某寺庙之间的争议应遵循宗教内部教义、教规以及传统习俗处理,不宜上升至法律层面由司法进行干预。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胡某的起诉。
胡某不服一审裁定,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某寺庙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本案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裁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胡某请求某寺庙支付报酬和赔偿费用,缺乏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驳回了胡某的上诉。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