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场景中,意外风险如影随形,一旦雇员遭遇工伤,保障自身权益便成了头等大事。目前,不少雇主除依法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外,还会购买商业保险,试图为雇员提供更周全的保障。这就引出一个关键问题:当不幸发生,雇员能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金和商业保险赔偿金呢?

今日案例
某公司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约定修井工死亡或伤残费用每人赔偿限额500,000元。甲为某公司员工,从事修井工岗位,因工受伤,后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八级伤残。保险合同附录明确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八级伤残赔偿比例为20%即100,000元。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了甲工伤的事实,某公司依据此裁决书对甲进行了赔偿。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未向某财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赔偿事宜,因此,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财险公司辩称:被保险人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而被保险人并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因而不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按照雇主责任险条款赔偿不属于工伤基金赔偿范围而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那么,财险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呢?
群益普法
《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是社会强制保险,所规定的工伤赔偿标准只是用工单位对雇员所应承担的最低保障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民事法律,雇主责任险是商业保险,是对雇员的补充性保障,涉及的是雇员的生命健康权。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从法律关系、保险性质、责任主体等方面均不同,二者并不冲突,雇员可以兼得工伤保险金和商业保险赔偿金。
本案中,甲发生事故时间为2018年6月3日,截至起诉之日,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未向某财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赔偿事宜,存在怠于请求的事实,因此甲作为本案原告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故甲主张某财险公司给付雇主责任险理赔金100,000元的请求,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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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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