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债务人还钱后,保证人的利息主张能成立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经济往来中,担保行为十分常见。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保证人往往需挺身而出,代为偿还债务。可在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后,他们不仅关注本金能否向债务人追回,还会思考代偿款产生的利息损失,是否也能得到法律支持,向债务人一并主张呢?接下来,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深入探讨。

帮债务人还钱后,保证人的利息主张能成立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10%。丙作为保证人,与乙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在甲无法偿还债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丙依照保证合同约定,代甲向乙偿还了10万元本金及1万元利息(10万 ×10%)。

事后,丙向甲追偿代偿款,不仅要求甲归还10万元本金及1万元借款利息,还主张按照代偿款总额11万元(本金10万元及1万元借款利息),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从代偿之日起到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损失。

帮债务人还钱后,保证人的利息主张能成立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甲对此表示异议,甲认为,自己只需偿还丙代偿的11万元(本金10万元及1万元借款利息),对于代偿后的利息损失部分,因双方事前并未约定,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协商无果,丙将甲诉至法院。

那么,法院会支持丙的诉求判令甲偿还代偿后的利息损失吗?

群益普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这表明,保证人在履行代偿义务后,便依法取得了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该权利旨在弥补保证人因代偿行为遭受的损失。在本案中,丙代甲偿还债务后,依法享有对甲的追偿权,追偿范围理论上应涵盖其实际代偿的所有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作为保证人,已履行了保证责任,代甲偿还了债务,甲应向丙偿还代偿的本金10万元及1万元利息,这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丙主张的利息损失,虽然双方事前无约定,但自丙代偿之日起,甲确实占用了丙的资金,给丙造成了一定损失。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及当前市场利率水平,法院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假设判决时为年利率 3.85%),判决甲以11万元(代偿的本金与利息总和)为基数,从丙代偿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3.85% 向丙支付利息损失,直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

律师提醒

保证人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偿后的利息计算方式及追偿权相关事项,以便在日后追偿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债务人也应清楚知晓,当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后,自己不仅要偿还本金,可能还需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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