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6日,黑先生与白小姐登记结婚。

2012年5月7日,黑先生与白小姐购买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黑先生。

2012年11月5日黑先生的朋友黄先生向蓝先生借了50万元,黄先生在向蓝先生出具借条时黑先生出于朋友帮忙就在保证人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借期一年。

丈夫为朋友借款做担保,法院查封拍卖了我们的共同房产,合理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借款到期后由于黄先生无力偿还,于是蓝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偿还借款,黑先生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支持了蓝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后,蓝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黑先生名下涉案房屋被依法查封并进行了拍卖。

为此,白小姐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以涉案房屋系案外人与黑先生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中止执行,解除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撤销对该房产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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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确认白小姐其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份额,予以支持,但其仅对涉案房产拍卖、变卖后所享有的共有份额享有权益,其要求中止执行,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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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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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一方面被执行人是夫妻一方的,法院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不是被执行人,不得执行其财产;

另一方面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不得因执行而析产。

这该怎么处理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白小姐对涉案执行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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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法律规定,该房屋虽然属于黑先生与白小姐的夫妻共同财产,白小姐对该房屋享有民事权益,但白小姐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即白小姐仅对该房屋拍卖、变卖后所享有的共有份额享有权益,其要求中止执行,不予支持,法院执行该房产时为其保留房屋价值的50%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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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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