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不少老年人将房子过户到儿女的名下,通过房产置换赡养,但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私自将房屋售卖,老年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房子还要得回来吗?

今日案例
年近七旬的老人张某将自己名下唯一的房子过户给了女儿秦某,并按照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签订了样式的《赠与合同》,过户前秦某曾向母亲张某签署《承诺书》,载明张某将案涉房屋附义务赠与秦某,秦某需对张某尽到生老病死的赡养与善待义务、保障张某在案涉房屋内的永久居住权。

然而,房屋过户后不久,秦某与张某产生了家庭矛盾,于是秦某(出卖人)便与案外人朱某(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总房款443万元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朱某,后来因产权纠纷,案涉房屋被保全查封,未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自发生矛盾后,张某认为女儿对自己置之不理,还将房子出售给他人,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腾退房屋并将房屋变更登记回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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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首先,关于案涉《承诺书》与《赠与合同》关系的认定:虽然张某与秦某签订的样式《赠与合同》中并没有关于秦某需赡养张某,保障张某的居住权等内容,但双方之前签订的《承诺书》中约定的内容能反映案涉房屋赠与的真实意思,因此结合来看,本案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张某主张撤销赠与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而根据查明的事实,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赠与及办理过户后不久,就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案涉房屋,不仅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在以房养老日渐成为重要养老方式的背景下,亦侵害了张某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权益,所以张某主张撤销赠与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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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郑媛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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