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安在值班室与女友发生亲密关系时,不幸猝死。那么,这样的意外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2024年2月7日,张某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9月被公司派到某毛织厂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为该厂门口的保安室。
10月6日12时许,张某将女朋友接到保安室,在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张某突然猝死。
10月21日,公安机关出具《关于张某死亡的调查结论》和《鉴定结论书》,认定张某系猝死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之后,张某的儿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与女朋友谈恋爱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张某的儿子不服,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1、我父亲张某作为整个厂区唯一的一名保安员,工作时间为 24 小时,其在厂门口保安室一直属于在岗状态,也就是说我父亲被安排到该岗后无法离开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他与女朋友见面谈恋爱也只能在保安室进行。
2、休息是职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职工的权利。我父亲作为成年男性,其有感情需求也是正常的,其与女朋友谈恋爱也是出于职工调整身体状态的需要,应当属于休息的范畴,且在此过程中也未离开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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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由此可知,视同工伤需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点:
一、工作时间:张某的工作时间为24小时,而其猝死时正处于该工作时间段内。
二、工作岗位:保安室是张某的工作场所,其性行为发生时也未处于离岗状态。
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公安机关出具《关于张某死亡的调查结论》和《鉴定结论书》,认定张某系猝死死亡,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综合上述情况来看,张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法院支持了张某儿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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