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放式小区的日常生活中,绿树成荫本是惬意景致,可当树木突然折断,砸向停放的车辆等私人财产,瞬间便能打破这份宁静,造成令人头疼的财产损失。面对这一棘手状况,受损方往往陷入迷茫,究竟该由谁为这飞来横祸买单?接下来,让我们深入剖析其中法律要点,探寻赔偿责任的归属。

今日案例
孔某居住于北京A区某小区,该小区是开放式社区,由5号楼、6号楼、7号楼围合而成,社区无物业管理单位亦不收取物业管理费,社区内未施划停车位亦无人收取停车费。小区5号楼、6号楼、7号楼围合而成的区域内生长有树木。
某日,孔某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停放在该小区5号楼、6号楼、7号楼围合而成的区域内,当晚车旁树木倾倒后压在车辆之上,造成车辆损坏。依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事实的认定,事发当日孔某由东向西停车,树木被大风刮倒,车损伤,无人伤。

据了解,该小区的产权单位归属于甲木材厂、乙起重机厂、丙钢琴公司。那么,该开放小区树木折断导致财产损失,应该由谁进行赔偿?
群益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树木折断后压在孔某的车辆之上,造成车辆损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定案涉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本案的关键。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具体到本案,由于所涉社区产权较为复杂,甲木材厂、乙起重机厂、丙钢琴公司之间并未对公共设施、设备、绿地等管护责任有清楚的划分,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三家单位是案涉树木的种植人或所有人。
因此,案涉树木的管护应适用于上述条款中“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园林绿化部门确定管护责任”的规定,A区园林局作为A区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确定管护责任。

因此,在确定案涉树木的管理人时,应由A区园林局承担具体的举证责任。现A区园林局未能举证其依职权依法确定了案涉树木的具体管理人,故其应对此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院依据A区园林局的行政职能管理范围、采伐审批权以及举证责任的分担等事实以及本案实际情况,依法确认A区园林局对案涉树木具有管理职责。A区园林局作为案涉树木的管理人,在案涉树木存在倒伏折断危险,严重影响外围居民居住安全的情况下,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修剪、砍伐,未尽到管理、维护的职责,从而导致案涉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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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庄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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