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群于2020年6月入职某公司。
某公司在与小群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半年后,小群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公司认可小群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小群无奈之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那么小群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仲裁请求能被支持吗?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小群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小群工资报酬权益。”
最后仲裁委支持了小群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1、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协议有效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明显属于某公司免除其依法向小群支付加班费的法定责任、排除小群依法享有加班费权利的协议,因此放弃加班费的协议无效,小群依然有权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费。
2、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以看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就相关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提供的相应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而不提供相关证据的,可以推定劳动者加班事实的存在。
因此,提醒劳动者,如果想主张加班费就要注意留存和获取加班事实存在或者相关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一般可以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有:
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打卡记录、OA记录、考勤记录、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上班时间调整通知、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资料、工作记录、加班工作成果及证人证言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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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赛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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