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

试用期届满后

公司以“表现不佳”为由

将小李的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

然而

6个月试用期届满前

公司却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辞退了小李

员工试用期满后又加3个月,转正前却被公司开除?法院:试用期≠随意欺-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企业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试用期能否被公司“自由发挥”?

今日案例

2022年9月初,李刚(化名)入职某设计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月薪10000元,转正后月薪为12000元。

2022年12月,3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公司与李刚协商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期间工资一直按试用期工资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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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初,公司以李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此后,双方多次就离职补偿等问题进行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23年5月,李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等。

公司则辩称,延长试用期是因为李刚在试用期内的表现不合格,后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李刚明确同意延长,且延长后也没有超出试用期期间的法定上限。但延长后李刚的表现仍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群益普法

那公司可以延长李刚的试用期吗?在延长后的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又是否合法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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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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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将李刚的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虽延长后的试用期期限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李刚的工作内容与岗位均无变化的情况下,上述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质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应为无效。

在延长试用期无效的情况下,李刚应视为已经转正,应该按照转正后的工资进行发放。同时,由于李刚试用期已经期满,公司已经不能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在3个月试用期期满后以李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该支付赔偿金。

最终,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刚违法解除赔偿金并支付了3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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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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