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人和同事各代理了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本人代理的那个案件(以下简称A案)基本案情如下:

白小姐于2018年8月外出购物过马路时被一辆清洁车意外撞倒,导致白小姐当场不治身亡。

后交通事故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划分,认定清洁车司机黑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月,白小姐近亲属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0多万元。

同事代理的案件(以下简称B案)基本案情如下:

2018年7月,在北京市昌平区某个路口处,黄小姐骑两轮电动车与蓝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两车受损,黄小姐受伤;蓝先生承担全部责任,黄小姐无责任。后黄小姐与蓝先生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黄小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黄小姐向法院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报告认定:黄小姐为七级伤残。

最终,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0多万元。

对于上述两个案件,两个法院都是以北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支持了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

对于A案被认定以北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原被告双方均无争议。

因为白小姐原本是山东城镇居民户口,后于2015年将户口迁入北京市城区,故对此标准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

但对B案的认定,被告不予认可。

因原告黄小姐原本是河南农村户口,原告主张于2000年进京务工,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只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卡、车辆行驶证、误工证明四份证据,前三份证据上登记的均是北京某个农村地址,误工证明也只是一个建筑公司出具盖章的,并没有社保记录或个税交纳记录等其他证据。

故现有的证据仅能证明原告在京农村居住,并不能证明原告的收入来源于北京城镇,故以北京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欠缺证据依据。

那么对于B案该以什么标准计算呢?

本人认为:因为2019年北京市统计局只公布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市居民年收入,未公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那么据此对于B案可按全市居民收入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如此对于原被告双方均相对公平合理一些。

 

孙郑律师

个人简介

孙郑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海淀区律师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评为北京市海淀区优秀法律工作者、企业服务标兵。从事法律事务以来,法律理论功底深厚,诉讼代理经验丰富,在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精通诉讼业务,善于谈判协调,辩论有力,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