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8日,黑先生与白小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

2016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8年1月提起离婚诉讼,2018年12月离婚。

2017年黑先生以双方共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30万元,同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

贷款到期后,黑先生未能向银行偿还贷款。

故银行将黑先生与白小姐诉至法院,要求黑先生与白小姐共同偿还债务

分居期间,老公背着我抵押房子贷款,我用还钱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案例分析:

这个案件有借贷、抵押、共有法律关系,夫妻共有房产由一方在银行贷款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在登记时存在缺陷,没有征得房产共有人白小姐的同意,也没有白小姐同意用房产办理抵押的证明,

所以,本案抵押登记因缺少必要条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抵押合同无效。

黑先生的贷款是个人行为,理应由黑先生偿还贷款。

分居期间,老公背着我抵押房子贷款,我用还钱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首先,黑先生与白小姐早在2016年就开始了分居生活,黑先生是在2017年以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

没有证据表明白小姐对黑先生用共有房产抵押贷款的事实知道或应当知道。

其次,更是没有证据表明黑先生在贷款后,将贷款用于家庭生活。

所以,白小姐不应该承担共同偿还贷款的义务。

分居期间,老公背着我抵押房子贷款,我用还钱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看法:

在这个案件中,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黑先生的这个贷款是个人行为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黑先生在将共同共有的房产办理抵押时没有得到共有人白小姐的同意,也没有证据证明白小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产被抵押这一事实,因此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

这个贷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本案黑先生和白小姐从2016年开始分居,在白小姐不知情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贷款用于家庭生活的情况下,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分居期间,老公背着我抵押房子贷款,我用还钱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马大维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