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产“资不抵债”,9岁儿子还能继承吗?法院:必须留16万!-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父亲因债务缠身自杀身亡,而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在此情况下,孩子以自己是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为由,要求在遗产范围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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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2021年12月,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金某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随后,高某向金某出具了借条,金某则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支付给了高某。

然而,借款到期后,高某仅向金某还款15万元,后续未再履行还款。到了2022年5月,高某因债务繁重、难以偿还,自杀身亡。

除了金某的借款外,高某还背负有其他债务。高某去世后,金某和其他债权人先后诉至法院,要求高某的法定继承人,即高某的妻子、高某的父母、高某的儿子,在继承高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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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查证,高某留有一套房产,但是该房产扣除银行贷款后,余有1400万元,而高某所欠债务已超1500万元,该房产并不能偿还高某所有的债务。

高某的妻子表示,她本人愿意放弃继承高某的遗产,但其儿子还是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因此要求在高某的遗产范围内为高某的儿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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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高某去世后遗产难抵债务,未成年儿子能否要求保留遗产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指出: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高某死亡时,高某的儿子还是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且高某的妻子收入不高,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出发,应在高某的遗产范围内为高某的儿子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未来生活的保障。具体数额应根据高某的负债情况、遗产价值、高某妻子的负担能力、高某儿子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综合考虑。

最终法院判决,为高某的儿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6万元后,高某的父母、高某的儿子则在继承高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金某和其他债权人借款本金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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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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