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听说,现在开公司不用缴纳注册资本了?

律师:并不是这样的哦,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公司资本及缴纳时间,但是需要在约定的缴纳期限足额缴纳~

粉丝:这样的话,原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是否还需要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呢?

律师: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今日案例

A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姚某、陈某分别认缴出资90万元、210万元,认缴到期日均为2034年12月16日,实缴出资为零。

后A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韩某等人起诉赔偿。最终判决A公司应赔偿韩某等人94万,因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在本案二审期间,陈某和姚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该人没有出资也无偿付能力。

韩某等人遂以姚某、陈某紧急转让股权的行为明显是逃避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将股东姚某、陈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群益普法

可是在本案中并未到认缴到期日,股东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根据法院审理认为:股权转让的时间在所涉赔偿案件提出上诉期间,难以认定为善意,股权转让的过程为零对价转让,并且未交付公司相关资产不符合常理;另外,股权受让人无收入来源、有较严重疾病。

综合前述因素,可认定姚某、陈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利用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债务,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追加姚某、陈某为被执行人,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大家,未到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不仅是权利的转让,也是债务的转移,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对公司已有债务的清偿、对受让人出资能力的考察,应当负有妥善的注意义务,若其利用认缴制度来恶意逃避债务,则仍应承担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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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谢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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