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黑为做煤炭生意,向朋友小白借款30万元。因市场不景气,老黑血本无归,到期无力偿还小白的借款。几经催要,小白将老黑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定,老黑偿还借款30万元,但老黑一直未按判决执行。

离婚前发生的债务,执行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无奈,小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老黑的配偶老黄为被执行人,要求老黄共同偿还欠款。

小白认为,老黑借钱时与老黄是夫妻关系。虽然二人已离婚,但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

但老黄认为,自己每月工资5000元,且已离婚,突然多出30万元的债务,相当于自己未来一二十年都要背负该债务生活,对自己不公平,不应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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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老黄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共同偿还该债务呢?

本案中,小白只起诉了老黑一人,执行中追加了老黑的原配偶老黄。相当于,老黄未经审判程序,直接变成了债务承担人,剥夺了老黄应有的抗辩申诉权。

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属于实体问题,应在审判程序中通过审理确定。若夫妻共同债务未经审判程序、直接通过执行程序认定,则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就失去了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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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未经审判程序,直接追加老黑的配偶老黄为被执行人,违反审判和执行分离的原则。

此外,执行是以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判决老黑承担债务30万,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老黄为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会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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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遵循法定主义原则。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

所以,直接追加老黄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追加老黄为被执行人共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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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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