傻傻分不清“定金”“订金”“押金”?区别在这里!-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小编说:无论是签合同,租东西我们都经常能见到“定金”“订金”“押金”这几个字眼,或用在口头或写在纸面。但您真的了解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和他们的差异吗?傻傻的分不清,是可能会吃大亏的。今天就让群益带您理清楚这几个不同的概念。

一、定金

虽然三者都有各自的功能,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有“定金”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以看出来,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功能,这是其他担保方式所不具备的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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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不懂什么是担保?!简单来说,就是表示负责,保证不出问题或一定办到,具体到法律是,就是债权人(债主)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要求债务人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就是拿出一部分财产或者信誉,促进合同实现的可能性。

所以,交付定金后,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都可以获得相应的保护。收受定金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另外应当注意,法律对定金的数额和形式有着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且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还有一点要指出的是,“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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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订金

虽然“订金”很常见,但是在我国法律中并不存在“订金”这个概念,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双倍返还“订金”,那么接受订金的一方违约,是没有义务双倍返还订金的,不当然适用定金罚则,是一种对于交付订金方的单方面义务的约定。所以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哇,千万不要把“订金”看成是“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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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押金

“押金”在我国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对于押金,是这样理解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当然啦,具体还需要看双方约定的兜底。

所以,押金也没有双向担保的功能,不能够双倍返还。但押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小编说

签订合同是一个技术活,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所以小编在这里建议,各位一定要认真审阅合同的每一个字,分清“定金”“订金”和“押金”的区别,为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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