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依照该条之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财产遗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而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也就是说,除了上列之外的人均非法定继承人,将财产遗留给该范围以外的人应属遗赠。

同时,《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以上罗列了一堆的法律条文,现在回到现实案件中,最近我连续接待了几个客户,都是涉及遗赠的,大体都是老人订立遗嘱将财产遗留给长期照顾自己的子女的儿女,也就是遗留给自己的孙子女。

而从上罗列的法条来看,孙子女、外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老人所立遗嘱从性质上应属遗赠。

而法律对于遗赠规定了2个月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期限,咨询客户中好几个就是因为没有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而导致手里的遗嘱极可能已经成为了一纸空文,逝者的遗愿也极可能因为受遗赠人没有及时作出意思表示而付诸东流。

有人又问了:“《继承法》规定两个月,那这两个月应该从何时起算呢?”

首先,遗赠属于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遗赠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作出的,但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立遗嘱作出遗赠表示,受遗赠人也不宜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作出表示。

故两个月的最早起算点应当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日。

而法律又规定了“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也就是说受遗赠人如果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甚至死亡后一段时间才知道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意思表示。

现实中多数情况下,受遗赠人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甚至死亡前就知道遗赠之事,而两个月时间弹指一挥间。

因此,我建议此种情况下,尤其是愿意接受遗赠的情况下,受遗赠人一定要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第一时间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那问题又来了,如何作出表示,向谁作出表示呢?

对此,《继承法》并无明确规定。

实践中,受遗赠人可以向法定继承人作出表示,表示的方式可以是面谈、电邮、信函、微信等等,但是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请务必保留好已于法定期限(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相关证据。

另外,受遗赠人也可以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当然可能未必每一家报纸都能或都会办理此类公告。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在立遗嘱人去世之日起两个月内提起诉讼,表示接受该遗赠财产。

如果受遗赠人确实是在遗赠人死后才知道有遗赠存在,也应当在知道之日起两个月内以如上方式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并保留好遗嘱,同时注意保留“应当知道”具体时间的相关证据。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好,千万不要像我的一些客户一样,错过了两个月的公示期,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但已悔之晚矣!


张伟律师

个人简介:

张伟律师,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中共党员,精通民法、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执业过程中张伟律师一直信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切实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思考问题、制定方案,能够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努力为委托人去争取每一份应得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随笔 | 老人立遗嘱的那些事:遗嘱为何会失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