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这事儿以后还有转圜余地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在婚姻走向尽头时,夫妻双方不得不面对诸多难题,而子女抚养问题往往最为棘手。为了尽快结束这段关系,或基于其他考量,不少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可随着时光流转,生活变数丛生,当抚养孩子的一方深感经济压力沉重,或孩子因成长、教育、医疗等实际需求激增,这时,人们心中不禁泛起疑问:当初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难道就真的不能再要抚养费了吗 ?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这事儿以后还有转圜余地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今日案例

张某与王某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夫妻二人于2017年9月生育一女小张。小张出生后,张某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出差,对家庭不管不问。2023年7月,张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故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生女小张由王某抚养,张某不负担小张的抚养费。

2024年3月,王某所在的公司因经营困难,对员工实行“全员降薪”,王某的月工资也降到当地最低工资的水平,导致王某的个人收入难以支撑起母女二人的日常开销。于是,王某多次与张某沟通,希望张某每月能支付小张一定的抚养费。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这事儿以后还有转圜余地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然而,张某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经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王某以小张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请求,判令张某支付抚养费吗?

群益普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抚养费变更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直接抚养方的收入显著降低,二是必要合理费用显著增加。这两种情形的本质是相同的,其导致的结果均是子女生活水平与之前相比显著降低,这种降低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也正是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况,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律才规定允许突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变更约定的抚养费负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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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在无欺诈、胁迫等情况下,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的工资水平因工作原因显著降低,那么让王某一人继续承担小张的抚养费,显然不利于小张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张某有抚养小张的义务。

最终,法院根据抚养费的数额,并结合子女实际需要,非直接抚养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令张某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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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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